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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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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774號錢奕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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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戊112年度婚字第7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錢奕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婚字第774號原告吳佳惠與被告錢奕樹間 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錢奕樹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1.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2.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錢00、錢00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原告單獨任之。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唐振鐙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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