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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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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671號胡維斌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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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友112年度婚字第6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維斌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婚字第671號原告林鳳珠與被告胡維斌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胡
    維斌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
    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胡維斌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桉妮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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