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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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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112號陳禹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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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3中小112字第1130029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12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禹熙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受送
   達人被告陳禹熙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店區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先平  住臺北市大安區
被   告 陳禹熙  住臺中市東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733元,及其中新臺幣43,680元自
  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733元,及其中43,680元自112年9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79條、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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