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112號陳禹熙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3中小112字第1130029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12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禹熙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受送
達人被告陳禹熙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店區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先平 住臺北市大安區
被 告 陳禹熙 住臺中市東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733元,及其中新臺幣43,680元自
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733元,及其中43,680元自112年9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79條、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