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446號葉俊杰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2年度婚字第4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俊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婚字第446號原告王桂美與被告葉俊杰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葉俊杰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呂偵光



 

  • 發布日期:113-04-27
  • 更新日期:113-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