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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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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585號林桓宥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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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3中小1585字第1130029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桓宥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58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桓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下午2時整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3
    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4-27
  • 更新日期:113-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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