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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996號LE VAN MINH(黎文明)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忠113聲996字第11300065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E VAN MINH (黎文明)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聲字第996號被告LE VAN MINH (黎
文明)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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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