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035號彭俊翔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長113中小1035字第 1130027516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035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彭俊翔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彭俊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03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黃美娟
被 告 彭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