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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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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76號劉泓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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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發文
中院平民修113訴字第1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泓志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劉泓志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泓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14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劉泓志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巫偉凱
函 稿 代 碼:E012-2A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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