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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31號黎氏林(LE THI LAM)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3年度婚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林(LE THI LAM)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婚字第31號原告夏輝榮與被告黎氏林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黎氏林(LE THI LAM)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如玲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