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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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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702號葉則瑜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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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3中小1702字第1130033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則瑜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702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葉則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3
    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辜莉雰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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