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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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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724號蔡坤樺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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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3中小1724字第 1130033314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坤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72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蔡坤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
      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錢燕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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