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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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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370號HEO YEONMI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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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台113中小1370字第11300056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370號原告陳芹韋與被告H
      EO   YEONMI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HEO   Y
      EONMI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錄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陳芹韋 住臺中市
被 告 HEO  YEONMI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大雅館914室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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