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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759號被告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博愛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楊瑞美、被告林順堯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3中小1759字第11300322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博愛服務中心法定代理
人楊瑞美、被告林順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759號原告中英大樓管理委員會與
被告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博愛服務中心等三人間給付管理
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
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