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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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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1441號王依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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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3中簡1441字第11300305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依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441號原告李昕臻與被告陳怡靜等
      四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
      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2
      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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