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016號柯玟秀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行113中小1016字第113002471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016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
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柯玟秀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應受送達人被
告柯玟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柯玟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58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