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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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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625號王宏仁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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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樂112年度婚字第6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宏仁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婚字第625號原告莫雯君與被告王宏仁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宏仁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王宏仁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貴卿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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