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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003668號張辰薇、賴進益之抗告狀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台112中簡3668字第11300056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668號原告賴昶志與被告
蔡林翠華等七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張辰薇、
被告賴進益之抗告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抗告狀繕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抗告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
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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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