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001986號洪菀羚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伍月柒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聖112中簡1986字第11300341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洪菀羚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中簡字第1986號被告洪菀羚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