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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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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50號王若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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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伍月陸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聖112訴850字第11300337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具保人王若樺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850號被告劉秉達等等妨害秩序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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