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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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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215號雪琳即SHERIN VIRGINIA之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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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3中小1215字第11300348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215號原告台越國際有限
   公司與被告雪琳即 SHERIN VIRGINIA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雪琳即 SHERIN VIRGINIA之裁定正本
   、庭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庭函各
    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庭函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
    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住同上
被   告 雪琳即 SHERIN VIRGINIA
           住臺中市西屯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二:
庭函主旨:本庭受理113年度中小字第121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司未於補正裁定期限內補正,業經本
院於113年5月8日以起訴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原定113年5
月15日下午2時15分庭期取消,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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