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215號雪琳即SHERIN VIRGINIA之裁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3中小1215字第11300348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215號原告台越國際有限
公司與被告雪琳即 SHERIN VIRGINIA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雪琳即 SHERIN VIRGINIA之裁定正本
、庭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庭函各
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庭函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
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住同上
被 告 雪琳即 SHERIN VIRGINIA
住臺中市西屯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二:
庭函主旨:本庭受理113年度中小字第121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司未於補正裁定期限內補正,業經本
院於113年5月8日以起訴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原定113年5
月15日下午2時15分庭期取消,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