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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2932號曾渝晏之傳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伍月陸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聖112金訴2932字第11300337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訴人曾渝晏之傳票 1 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訴字第2932號被告王裕傑等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