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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豐簡字第000145號陳麗雪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豐簡平民宴113豐簡字第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麗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豐簡字第145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麗雪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主文公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36元,及自
民國98年2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分之19,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林錦源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