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豐小字第000237號徐天福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豐簡平民宴113豐小字第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天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豐小字第237號給付分期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天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主文公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81元,及其
中新臺幣13,996元自民國112年12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林錦源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