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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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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豐小字第000225號戴秀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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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豐簡平民宴113豐小字第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戴秀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豐小字第22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戴秀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主文公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244元,及其
中新臺幣22,796元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林錦源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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