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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885號甘翊菲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長113中簡885字第 1130035091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甘翊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885號原告傅柔萓與被告甘翊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雅玲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