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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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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180號高文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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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柒113司票2180字第11300347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8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相對人高文強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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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宋昭德  住臺中市南屯區
相 對 人 高文強  住臺中市北區
           居臺南市將軍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R123***016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RH
90814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RH908140),內載新
    臺幣1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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