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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豐交簡字第000232號BUI VAN TAN(中文名:裴文新)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豐簡平刑宏113豐交簡字第2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BUI VAN TAN(中文名:裴文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豐交簡字第232號公共危險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BUI VAN TAN(中文名:裴文新)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主文公告:
BUI VAN T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書記官 林錦源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