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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536號黃涵潔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肅112簡上536字第11300343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涵潔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簡上字第536號被告黃涵潔等毀棄損壞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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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簡上字第536號doc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