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111號王子鈿之判決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易113中小1111字第11300156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11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子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王子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股       別:易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   告 王子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7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