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856號蘇芮予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行113中小856字第11300247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856號原告向蕾與被告蘇芮
予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蘇芮予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856號
原 告 向蕾
被 告 蘇芮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5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