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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4993號張德青、莊春香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113司執松字第549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德青、莊春香之113年4月21日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993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德青、莊春香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松股書記官劉燕媚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