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224號TRAN BA CONG 陳伯功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参113司票2224字第11300307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24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相對人TRAN BA CONG 陳伯功裁定一件,並將該正
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吳慕先
附錄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住臺中市中區
相 對 人 TRAN BA CONG 陳伯功
住臺中市梧棲區
居留證號碼:L800***365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
H3236574)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元,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3236574),內
載新臺幣49,030元,到期日113年2月4日,詎經提示後,尚
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