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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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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4號陳德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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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發文
中院平民儀113訴14字第1130035401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德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號請求代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德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莊金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陳慧娥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複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
被 告 陳德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陸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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