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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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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之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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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之好處

 

<省錢 > 聲請調解的費用比起訴繳交的裁判費便宜很多,而且調解成立後,聲請人還可以聲請退還所繳交調解費用的三分之二。如果是刑事偵查或刑事審判中移付調解之民事事件,免徵裁判費。此外,調解成立,紛爭解決,也可以避免將來訴訟程序需要支出的相關上訴費、鑑定費用、測量費用、證人旅費等。
< 省時> 原告提起訴訟,要為適當的聲明,也要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供法官調查,被告也要提出答辯和反證,法官為了查明事實的真相,判斷誰是誰非,必須就雙方提出的資料,依據法律所定的程序,逐一詳加調查,才能作出正確的裁判,難免要開好幾次庭,時間、精神的花費,在所難免。而且判決後,敗訴的一方如果不服氣,還會上訴,結果一件民事訴訟,纏訟好久才確定的情形,不時發生。如果能透過法院的調解程序一舉解決問題,自然是最省時的方法。
 < 專業> 法院所聘請的調解委員,都是具有豐富的社會歷練或工作經驗的人士,他們將以中立者的角色,耐心聆聽您的意見,並盡力為雙方協調出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且針對比較專業的事件,法院也聘有具備法律、醫療、建築等專業的人士擔任調解委員,由專業的角度提出分析與建議,更能兼顧雙方的利益及可行性。 

<效率 > 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本件紛爭就此終止,日後對方不依調解筆錄履行,您則可依此調解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充分保障您的權益;涉及刑事案件者,調解成立,如刑事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撤回告訴。如非告訴乃論之罪者,若與被害人和解、適度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可做為犯罪後態度之參考,並可爭取緩刑之機會。 

<和諧> 因為雙方是以和平方式解決紛爭,所以調解成立後,較不會留下埋怨或不滿,雙方都能心平氣和繼續過正常生活。縱使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於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含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基礎;同法第426條亦規定,法官(含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使當事人權益獲得保障,避免後顧之憂。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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