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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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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政風處: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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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資料:
一、函釋要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
二、函釋要旨:加強執行「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廉政署110年3月29日廉利字第11005001810號函)
三、函釋要旨: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法務部108年7月25日法廉字第10805005450號函)
四、函釋要旨:原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嗣因原得標廠商受停業處分,依營造業法第21條但書規定,委由營造業者概括承受後續工程時,有無適用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務部110年2月24日法授廉利字第11005001010號函)
五、函釋要旨:違返本法第14條第1項行為時點認定疑義(法務部109年3月20日法廉字第10905005080號函)
六、函釋要旨: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函(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號函)
七、函釋要旨: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所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之意函」(監察院108年9月11日院台申貳字第081832688號函)
八、投標廠商於交易行為前表明其身分關係,如依其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該廠商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機關於交易行為成立後,是否應公開其身分關係(法務部108年9月10日廉利字第10800059410號函)
九、函釋要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案件於適用本法第14條規定之意函(法務部108年8月26日廉利字第0805006370號函)
十、函釋要旨:公告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行政院107年12月10日院臺法字第1070213910號函)

 

檔案下載

  • 司法院政風處111年2月17日處政一字第1110005288號函pdf
  • 利衝法第14條函釋宣導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02-22
  • 更新日期:111-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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