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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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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被告何聰樂傷害致死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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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判決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被告何聰樂傷害致死案件,合議庭審結後,已於111年6月29日上午宣判。判決結果如下:

何聰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何聰樂是成年人,雖沒有柔道教練證,仍自104年起擔任臺中市豐原體育館地下1樓臺中市柔道館(下稱本案道館)的柔道教練,在該館無償教學,學員亦不用支付學費。

二、何聰樂明知本案道館學員黃○○(103年生)是未滿12歲的兒童,且剛於110年4月8日開始到該館學習柔道,基本動作、護身倒法還在學習當中。何聰樂於110年4月21日在本案道館,安排黃○○與已學習柔道5年多的兒童學員廖○○進行柔道對摔,並指示進行柔道對摔過程中,要黃○○被以柔道招式雙吊袖摔100下,經過何聰樂減少次數為50下,黃○○仍說不要,何聰樂於是施以柔道招式袈裟壓制招式將黃○○壓制在地,以腹部力量對黃○○胸腔及腹腔施加壓力,直到黃○○同意45下雙吊袖,何聰樂才放開黃○○。廖○○即依何聰樂指示對黃○○做雙吊袖45下,過程中造成黃○○後腦著地,黃○○有哭喊:「我的腳、我的腳」、「我的頭、我的頭」。做到剩10幾下時,黃○○就臥地拒絕繼續,何聰樂說再不起來,每3秒就加做1下雙吊袖,黃○○於是改為癱軟坐姿,嘴部張大、表情痛苦,然後慢慢起身,並對何聰樂罵:「教練是大笨蛋」。廖○○繼續對黃○○做雙吊袖1、2下後,黃○○再次臥地拒絕繼續。

三、何聰樂明知自己身高、體重都遠大於黃○○,亦明知黃○○尚未學會護身倒法、又以上述言詞、動作、表情表示身體不適而拒絕繼續訓練等情形,且主觀上知道若強行對黃○○施以雙吊袖等摔倒的招式,極可能因黃○○沒作出適當的對應動作,造成黃○○身體受有傷害,又其主觀上雖沒有置黃○○於死的故意,但客觀上能夠預料頭部內有大腦、小腦、腦幹等重要器官,為人體中樞器官的要害所在,雖有頭骨保護,但仍難承受重力撞擊,如果過程中黃○○頭部受撞擊,可能使黃○○頭部內器官嚴重受創,因而導致死亡的結果,竟為迫使黃○○服從其身為教練的訓練指示,而疏忽沒有注意到導致死亡的可能性,基於縱使造成黃○○身體受有傷害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故意,對黃○○進行過肩摔、丟體、拋摔、壓制等柔道招式。過程中黃○○說頭很痛,並解下柔道服腰帶說要還給何聰樂,何聰樂竟對黃○○說「是假欸」(閩南語),並把黃○○柔道服穿好,繼續摔黃○○10幾下,於是導致黃○○嘔吐,何聰樂請在場其他學員清理嘔吐物。清理完畢後,何聰樂依然繼續對黃○○施以丟體、過肩摔等柔道招式,過程中黃○○頭部撞地若干次,不知情的廖○○亦依何聰樂指示接著以柔道招式摔黃○○。過不久,黃○○臥地張眼,對外部刺激沒有反應,何聰樂見狀將黃○○抱到場邊穿鞋處。黃○○的舅舅黃○武前往黃○○身旁,發現黃○○已沒有反應,請人撥打119求救。黃○○因上開訓練過程受到顱內出血、頭皮瘀傷、頭皮及四肢多處擦挫傷、中樞衰竭、昏迷指數為3分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110年6月29日21時8分左右,因顱內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腦疝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參、本案判決理由摘要:

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議庭詳加審理,認被告何聰樂所為是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法院審酌被告何聰樂沒有柔道教練證而仍擔任本案道館的柔道教練,訓練時不思尊重黃○○的自由表意權及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漠視學員的個別差異及身體狀況,為迫使黃○○服從其身為教練的訓練指示,竟實施上述極為不當的訓練行為,使黃○○受有上述傷害導致在幼小年紀就不幸去世,使黃○○的親屬蒙受喪失親人的哀傷,創鉅痛深,所產生的損害極大,應該嚴厲加以責罰,又考量被告犯後態度是始終否認犯行,且尚未與黃○○的父母成立和解,並衡量其未曾因案經論罪科刑的素行,智識程度、經濟情況等一切情形狀況,量處有期徒刑9年。

肆、本案經判決後,仍可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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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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