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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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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殺人未遂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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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被告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等3人強制、殺人未遂、傷害等案,承辦合議庭於今日(20日)上午就強制處分權之行使做出裁定。

二、被告張敦量經檢察官起訴認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271 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111年9月24日延長羈押2月。另因本案就相關證人傳喚與詰問之審理程序均已完畢,被告張敦量應無再行勾串證人之虞,故本院並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三、被告李韋霖、陳勁豪等2人經檢察官起訴認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檢察官其後變更為涉犯重傷罪嫌)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其等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傷害犯罪之虞即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均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惟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及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2人前開羈押原因固仍存在,然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認被告2人涉犯法條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其2人於第一審之法定最長羈押期限即將屆滿,且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被告2人各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均予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同時命其等每週2次定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且不得對被害人、證人或其直系血親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藉以確保被告2人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並保障被害人、證人及其親人之身體及財產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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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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