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判決新聞稿

字型大小:

關於媒體報導牙醫師王冠中被害死亡後,其配偶及家屬即原告向被告賴亞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已於110年8月18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認被告賴亞生對原告應負之殯葬費、慰撫金等損害賠償責任額共為8,372,600元,扣除原告分別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國家取得之補償後(此部分之請求權已依法移轉於國家),合計判決被告賴亞生應賠償被害人之配偶及家屬共6,572,600元,並非判決免負賠償責任。部分媒體報導之標題及內容,因未完整報導判決結果,本院特提出補充說明。至於就原告請求撫養費部分有無理由之法律問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理由已說明配偶間扶養費之請求,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審酌原告之財產狀況,認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而為無理由之判決。當事人如有不服判決結果者,自得依循法定程序提起上訴救濟。

檔案下載

  • 1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重訴204號判決新聞稿pdf
  • 1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重訴204號判決新聞稿doc
  • 1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重訴204號判決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0-08-31
  • 更新日期:110-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