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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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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89號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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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判決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89號被告阮哲夫殺人等案件,合議庭審結後,已於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判決結果如下:

阮哲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阮哲夫被訴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及遺棄屍體罪部分,均無罪。

貳、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有罪部分:

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被告冒用祖母名義盜領金融帳戶存款合計新台幣312萬9500元、解除保險契約並盜領保險金合計130萬元,此部分被告已在審理時坦承犯行。審酌被告為被害人同住之長孫,本應盡心照料,卻漠不關心。還逕自持被害人之金融銀行帳戶冒領款項,及以被害人名義洽談被害人保險契約之解約及領取解約金,所為實應該嚴加非難,被告一直到法院審理才坦承之犯後態度等情狀,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二、無罪部分:

檢察官起訴被告於不詳時間在其住處以不詳方法殺害其祖母,並於不詳時間遺棄屍體在不詳處所。經合議庭綜合全部卷證審酌後,認為:

1.被告在審理期間均否認犯行,而依相關證人的證述內容,只能獲得證明被害人行蹤不明的事實,無證人具體指證被告殺害被害人的事實。

2.扣案查獲被告藏放在住處天花板之被害人之金融存摺、身分證等證件、被告祖母之假牙被人放在住處祖父之骨灰罈內,除能證明被告盜領款項外,仍無法證明被告有殺害被害人的行為。

3.另檢警多次對被告住處及住處大樓公共區域採證送鑑定,均查無血跡、毒物反應或其他可資比對之跡證,可以證明或顯示被害人已經遭被告殺害並遺棄屍體的事實。

4.被告之測謊報告結果呈不實反應;但起訴犯罪事實記載被告殺害被害人之方法「不詳」、「遺體(骸)至今下落不明」,而被害人是否僅係失蹤行蹤不明或確已死亡、是否因遭人遺棄死亡或殺害死亡、是否確由被告殺害死亡之具體時間、地點及方法,均有諸多疑義,則在無其他可資信賴憑以認定被告犯下殺人及遺棄屍體等罪之積極證據存在之情形下,尚不能執測謊鑑定結果,作為認定被告有殺人、遺棄屍體等罪的依據。

5.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及卷內所存可考之證據資料,經合議庭調查審理結果,除了可以認定被害人已經失蹤外,並無可以證明被告有殺人及遺棄屍體的時間、地點、犯罪方法、手段及結果。雖被告對於被害人行蹤不明的歷次辯詞不一,未盡符合事實,與常情有違。但因本案卷證資料均不足以認定被告確實有殺人並遺棄屍體之犯行,雖然被告辯解可疑或供述不一,仍不足做為被告有殺人或遺棄屍體犯行的不利認定。綜上,本案此部分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尚未達到有罪判決之確定心證,被告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本案經判決後,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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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2-24
  • 更新日期:111-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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