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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2368號楊依凌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易111中小2368字第1110045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依凌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368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依凌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1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峻偉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