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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孫翁桂、孫柏峯、孫柏村、孫柏林、孫鶴兒、孫美容、孫翠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發文
中院平民儒111訴1441字第11100538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翁桂(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柏峯(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柏村(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柏林(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鶴兒(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美容(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翠(即孫銅鐘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翁桂(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柏峯(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柏村(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柏林(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鶴兒(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美容(即孫銅鐘之繼承人)、被告孫翠(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高偉庭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