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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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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2號被告高榮賢、被告高彩、被告高順發即高榮杰之繼承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阮金芳即高榮杰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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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榮賢、被告高彩、被告高順發即高榮杰之繼承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阮金芳即高榮杰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榮賢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高榮賢、被告高彩、被告高順發即高榮杰之繼承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阮金芳即高榮杰之繼承人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高榮賢、被告高彩、被告高順發即高榮杰之繼承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阮金芳即高榮杰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捷菡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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