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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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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7號張朝鈞之家事陳報及聲請事項更正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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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朝鈞之家事陳報及聲請事項更正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李心儀與相對人張朝鈞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家事陳報及聲請事項更正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朝鈞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到院領取。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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