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869號又見眼鏡行即余赫宇之判決書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丙111中簡3869字第11200047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86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又見眼鏡行即余赫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又見眼鏡行即余赫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股 別:丙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8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方世諒
被 告 又見眼鏡行即余赫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672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 發布日期:112-01-21
- 更新日期:112-0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