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4214號黃瑞隆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1中簡4214字第 1120019047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瑞隆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214號原告鍾秉辰與被告黃瑞隆等二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錢燕
- 發布日期:112-03-18
- 更新日期:112-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