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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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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166號楊蘭英之判決書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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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丙112中小166字第11200187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16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蘭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楊蘭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股       別:丙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6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   告 楊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08元,及⑴其中新臺幣18,175元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⑵其中新臺幣7,233元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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