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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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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吳正翔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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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泰112交簡上81字第11200361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吳正翔之傳票 1 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被告吳正翔等過失傷害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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