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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93號被告黃柔文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發文
中院平民甲112金193字第11200653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柔文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金字第193號原告李芷芸及被告黃柔文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柔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5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黃柔文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洪千羽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