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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3015號陳佑誠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仲112中小3015字第11200450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3015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與被告陳佑誠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佑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
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