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小字第4215號李金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0中小4215字第 111000390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中小字第4215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金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應受送達人李金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21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汐止區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住臺南市安平區
唐聕婷 住新北市汐止區
被 告 李金佳 住臺中市東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3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1-01-14
- 更新日期:111-0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